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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点复习之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

发布时间:2019-11-01来源:点击数:532

导读:

   一级建造师基础知识的熟练掌握对考生通关考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,考生只有在这方面下功夫学习才能提高成功的几率。为了帮一级建造师考生夯实基础,云博教育归纳总结了大量考..

一级建造师基础知识的熟练掌握对考生通关考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,考生只有在这方面下功夫学习才能提高成功的几率。为了帮一级建造师考生夯实基础,云博教育归纳总结了大量考点供考生学习,今天为大家提供的是2020年一级建造师《工程法规》考试重点:设计概算的编制及审查的相关内容,希望考生不要错过。


 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

  一、承揽合同的特征

  (一)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

  (二)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、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

 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,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,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;经定作人同意的,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。

  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。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,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。

  (三)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

 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,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,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、数量、期限等责任。承揽人在工作期间,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,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。


  二、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

 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;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,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。

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,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,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。


  三、承揽合同的解除

  (一)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

  (二)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

  (三)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: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,造成承揽人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